宜昌市红十字会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确保工作信息及时、准确、公开发布,进一步提高宜昌市红十字会工作透明度,加强信息公开管理和舆情监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信息是指市红十字会机关各部室、直属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掌握的文字、数据、图表、视频等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信息公开发布应坚持以下原则:
——依法依规。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不得违反事实,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影响国家安全;
——及时准确。及时、主动更新工作动态、决策信息、法律依据等信息,发布全面、客观、真实、准确的新闻信息,确保信息的实效性;
——公开透明。坚持公开为常态,主动接受组织、社会、媒体、捐赠人监督。
第四条 机关各部室、直属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应按照时限要求及时、准确、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1.组织信息,包括机构设置、法定职责、管理层信息、办公地点和联系方式以及本会运作所依据的法律法规;
2.财务信息,包括年度预算决算报告、财务审计报告等;
3.业务活动信息,包括“三救”“三献”、红十字青少年、志愿者参与和活动相关工作信息;
4.社会捐赠信息,包括社会捐赠接受、款物使用以及公开募捐等信息;
5.机关党建工作及其它工作动态;
6.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省红十字会及市委、市政府公开发布的新闻、重大决策、可公开的规范性文件等。
第五条 下列信息可以依法不公开:
1.凡属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作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2.正在调查、讨论、审议过程中的工作信息,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3.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工作信息,不得公开;如第三方同意公开的,可予以公开。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只限于在市红十字会内部公开的事项;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向社会发布的其他工作信息。
第六条 市红十字会信息公开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1.市红十字会官方网站;
2.市红十字会官方微信公众号“博爱宜昌”;
3.报刊、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以及新媒体;
4.其它有利于公开的有效形式。
第七条 机关各部室、直属单位是信息工作的主体,应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准确提供信息。综合业务部负责信息公开发布、维护和更新工作,审核各部室及直属单位、县级红十字会提供的信息稿,负责市红十字会官网、微信等信息公开载体的建设和日常运营、维护。
第八条 信息内容要求主题明确,逻辑清晰,内容充实,文字简练。说明情况要言简意赅,分析问题要实事求是,对策建议要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新闻宣传要真实、客观,具备“六要素”(时间、地点、人物和事件起因、经过、结果)。加强鉴别和筛选工作,防止报送滞后信息、重复信息、不准确信息和一般化信息。
第九条 上网信息应严格履行审核程序,未经审核不得发布。信息公开实行“三审三校”制度。
拟稿人员负责一级审核和校对,主要是拟稿人员在信息整理、编辑等环节查找信息中是否含有敏感信息,是否含有错字、漏字和人名、地名表述错误,对信息的保密性、规范性、准确性等方面进行自查自校;部室负责人负责二级审核和校对,查找信息中是否含有敏感信息,对信息、文稿的规范性、严肃性、准确性进行全面审核和校对;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负责三级审核和校对,主要是对信息、文稿的准确性和安全性进行再次审查和校对,根据初审初校、二审二校意见,对稿件的内容、导向、社会效果、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等方面进行审核。
第十条 因党务、政务公开等工作要求需要在单位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发布信息的,需先填写《信息公开审签单》(见附件1),经综合业务部把关,送分管领导审签同意,由综合业务部发布;特别重要的事项,需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签字后发布。《信息公开审签单》要存档备查。
严格执行新闻稿件审核把关制度。各部室报送的新闻稿件应经部室负责人审定后报综合业务部,重要新闻稿件需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送?;愎ぷ餍畔⒂筛飨兀ㄊ?、区)红十字会主要负责人审核把关,并对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由综合业务部统一发布。
第十一条 机关各部室、直属单位在公开信息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信息不能明确是否可以公开时,应报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审查合格并经分管会领导签字审核后方可予以发布。
第十二条 机关各部室、直属单位需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时效性、保密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依照本制度向红十字会申请获取相关信息的申请人应填写《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2 ),并持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向市红十字会提交书面申请。
第十四条 对申请公开的信息,按照职责分工由市红十字会相关部室、直属单位提出答复意见,经部室负责人审核、办公室保密审查、会主要领导签发或终审后公开。
第十五条 市红十字会机关各部室、直属单位对申请公开的信息,可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宜昌市红十字会信息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申请内容含有不应当公开的信息,能够做区分处理的,将可以公开的部分提供给当事人;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内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不属于宜昌市红十字会信息公开范围内的信息,应告知申请人掌握该信息的机关名称;
5.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并做好解释工作;
6.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十六条 市红十字会根据收到的公开申请按先后次序进行答复。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无法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转交有关部室答复的,应当于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信息公开不得发布违反国家法律及地方法规的信息,不得发布与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相违背的信息,不得制作、复制和传播各类不健康信息,不得发布虚假信息。
第十八条 违反本制度,对公开信息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导致严重后果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主管人员及其他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2024年2月2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