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红十字会捐赠工作管理办法
为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中国红十字会捐赠工作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人)基于支持红十字人道救助和人道服务目的,自愿、无偿向宜昌市红十字会(以下简称市红十字会)捐赠财产(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的行为。
第二条 捐赠人对捐赠财产的用途、受益人等有限定要求的为定向捐赠;捐赠人未对捐赠财产明确限定要求的为非定向捐赠。
第三条 开展捐赠,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 市红十字会接受使用捐赠财产应当依法依规、符合红十字会宗旨、尊重捐赠人意愿、规范高效、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监督。
第五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按照上述目的和原则的捐赠和受赠行为。
第二章 接受捐赠
第六条 捐赠人可通过网络支付、银行转账、邮局汇款、现场捐赠等方式向市红十字会捐款。
第七条 捐赠人可通过市红十字会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以及所开通的捐赠热线等渠道获取接受捐赠账号等信息。
第八条 捐赠人为市红十字会发起的募捐活动(含互联网募捐活动)捐赠,视为认同募捐方案条款。
第九条 捐赠人向市红十字会捐赠,应在捐赠函或捐款备注中明确捐赠意向、捐赠用途、金额、价值、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十条 捐赠人可以与市红十字会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捐赠人不得指定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进行捐赠。捐赠意向明确的,捐赠协议也可就项目目的、意向受益人、时间安排、宣传推广、执行成本、使用报告等进行约定。
第十一条 不动产物资捐赠必须签署捐赠协议,由市红十字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捐赠协议约定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接受国(境)外捐赠物资的检验、检疫、免税和入境,由市红十字会报请上级红十字会,按上级红十字会相关管理办法进行办理。
第十三条 捐赠人需提供捐赠物资的公允价值合法有效证明。如发票、捐赠人采购协议、捐赠人销售协议、中标价格证明、物价部门核定证明、标明价格的企业出库单等有效凭据。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的,应当以公允价值确认捐赠物资计价,价值可以参考知名、普遍认可的网购平台或者其他活跃市场上的同类产品价格;在市场上无法找到同类产品的,可以由第三方机构出具评估证明或报告确认捐赠物资计价,第三方机构一般由捐赠人聘请;对捐赠物资无法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另外登记无公允价值捐赠台账。
第十四条 捐赠人需出具捐赠物资质量合格证明材料。原则上,捐赠物资有效期限距失效日期须在12个月以上;物资有效期为12个月及以下的,有效期限距失效日期须在6个月以上。如遇紧急和其他特殊情况,在保证品质的前提下根据物资、物流等具体情况酌定。
第十五条 捐赠人以演出、比赛、销售、拍卖等形式捐赠经营性活动收入时,在举办活动前应与市红十字会签订捐赠协议,活动结束后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并将捐赠情况向社会公开。捐赠人应当依法处理好涉税事项。
第十六条 以下捐赠,红十字会不予接受,按原渠道退回:
?。?)捐赠财产来源非法或捐赠人无权处分的;
?。?)附加不合理条件或涉及商业营利性活动的;
?。?)超出红十字职责范围或公开募捐范围及其他不符合公益性目的的;
?。?)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的;
(5)利用捐赠以任何方式宣传法律禁止宣传的产品和事项的;
?。?)未提供有效物资质量合格证明及捐赠人资质证明的;
?。?)其他违法或有悖公序良俗的捐赠行为。
第十七条 市红十字会根据研判,有权婉拒不符合当下救援救助工作需要的物资捐赠。捐赠人在发货前联系市红十字会,计划捐赠非当前救援救助工作所需物资,市红十字会可对捐赠人做出解释说明,进行婉拒;市红十字会收到未经协商或非当前救援救助工作需要的物资,可根据收到的物资类型和质量进行研判,决定是否接受物资。如不予接受,捐赠人应取回、移走或重新安置物资。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物资仓储费等,应由捐赠人承担。
第十八条 除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情况,市红十字会依法接受的捐赠,一般不予退回。
第十九条 市红十字会接受捐赠并设立专项资金的,经与捐赠人协商一致,可依法从捐赠资金中列支实际成本并在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方案中具体明确使用和列支额度。实际成本包括为执行项目发生的差旅、物流、交通、聘用项目执行人员的报酬、志愿者补贴、保险和专项资金审计等费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定向捐赠的物资原则上不入库,由捐赠人直接送达至受赠方并留存图文资料、上报市红十字会存档。市红十字会有权向捐赠人了解物资运输情况并采取多种形式参与、见证、回访受赠方接收捐赠物资。
第二十一条 市红十字会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可按上级要求进行公开募捐。
第二十二条 开展公开募捐,应向同级民政部门申领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备案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三条 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市红十字会应优先确保救援资金、物资能在最短时间内及时发挥作用,可适当简化捐赠流程。
第三章 捐赠财产分配
第二十四条 市红十字会对于接受的定向捐赠,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无法征求捐赠人意见的,应报会党组研究,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五条 市红十字会对于接受的非定向捐赠,由综合业务部根据捐赠人的意愿或受益地的实际情况或受益方的书面申请等制定捐赠财产的使用方案并报会党组审定后方可实施。市红十字会分配使用非定向捐赠财产需服务于红十字主责主业、立足实际、向红十字特色公益项目、困难群体及困难地区倾斜。
第四章 捐赠信息公开
第二十六条 市红十字会捐赠信息公开遵循依法公开、以实际接受为准、尊重捐赠人意愿、?;ぞ柙艘降仍颉?/p>
?。?)依法公开。凡法律明确规定公开的必须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2)以实际接受为准。按实际接受的捐赠财产金额、价值、数量等进行公开,对承诺捐赠金额、数量等不作为公开依据。捐赠资金以实际到账为准,捐赠非货币化财产以市红十字会或受益人的接收确认情况为准。
(3)尊重捐赠人意愿。对于捐赠人不愿意公开其信息或匿名捐赠的,以“爱心企业”“爱心人士”等名义公开。
?。?)?;ぞ柙艘?。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第二十七条 宜昌市红十字会官方网站及“博爱宜昌”微信公众号为市红十字会捐赠信息发布平台,市红十字会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 捐赠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接受捐赠信息、捐赠使用信息、其他捐赠信息。对无法提供价值证明或不能获得公允价值的,可以公开数量或服务情况,但不公开价值。
第二十九条 市红十字会日常捐赠信息按月公示公开,应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捐赠信息按当下要求公开,年度捐赠收支情况审计报告按年度公开。
第五章 捐赠服务
第三十条 市红十字会在捐赠财产到位后,应及时向捐赠人据实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含电子票据),捐赠人可凭捐赠票据,向相关部门申请减免税。捐赠人匿名或放弃捐赠票据的应在工作台账中做好相关记录。
第三十一条 对捐赠物资无法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不开具捐赠票据,可以通过出具接收证明、证书、感谢信等方式对捐赠人予以鼓励和认可。
第三十二条 捐赠人要求以敏感词汇或其他不符合法律规范、公序良俗的名义开具捐赠票据的,市红十字会可不按其要求开具或以“爱心企业”“爱心人士”等名义开具。
第三十三条 市红十字会通过捐赠证书、感谢信、感谢状等方式对捐赠人进行答谢。对于捐赠数额较大捐赠人,每年在媒体集中答谢一次,并适时邀请捐赠人代表出席市红十字会相关公益活动。
第三十四条 市红十字会可根据捐赠人的意愿,经受益人同意,对捐赠人捐赠的公益项目予以冠名纪念,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批准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对一次性捐赠货币化财产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一次性捐赠非货币化财产公允价值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捐赠人,推荐至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进行表彰。
第三十六条 对捐赠货币化财产10万元(含)-100万元(不含)、捐赠非货币化财产公允价值50万元(含)-1000万元(不含)的捐赠人,推荐至湖北省红十字会进行表彰。
第三十七条 对一次性捐赠3万元(含)-50万元(不含)的捐赠人,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表彰:
?。?)对一次性捐赠货币化财产3万元(含)-5万元(不含)、一次性捐赠非货币化财产公允价值10万元(含)-30万元(不含)的捐赠人,授予“宜昌市红十字奉献奖”;
?。?)对一次性捐赠货币化财产5万元(含)-8万元(不含)、一次性捐赠非货币化财产公允价值30万元(含)-40万元(不含)的捐赠人,授予“宜昌市红十字博爱奖”;
?。?)对一次性捐赠货币化财产8万元(含)-10万元(不含)、一次性捐赠非货币化财产公允价值40万元(含)-50万元(不含)的捐赠人,授予“宜昌市红十字人道勋章奖”。
第三十八条 对一次性捐赠货币化财产3万元以下(不含3万元)、一次性捐赠非货币化财产公允价值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捐赠人,市红十字会不统一进行表彰。
第三十九条 对捐赠人表彰每年进行一次,各县市区红十字会应在每年12月10日前将捐赠人名称、捐赠金额、捐赠时间等信息汇总报送宜昌市红十字会。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宜昌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各县级红十字会可参照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2月28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