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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

日期:2023-07-12 15:41 来源:中国红十字会官网
责任编辑:宜昌市红十字会阅读量:

 ?。?99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94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红十字标志的严肃性,正确使用红十字标志,依照红十字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红十字标志是白底红十字。

  第三条红十字标志是国际人道主义?;け曛荆俏渥傲α恳搅苹沟奶囟ū曛?,是红十字会的专用标志。

  除本办法规定的外,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使用红十字标志。

  第四条红十字标志具有?;ぷ饔煤捅昝髯饔茫卟坏没煜褂?。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红十字标志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对红十字标志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红十字标志的?;ば允褂?/h3>

  第六条红十字标志的?;ば允褂茫侵冈谖渥俺逋恢?,冲突各方对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佩带红十字标志的人员和标有红十字标志的处所及其物品、医务运输工具,必须予以保护和尊重。

  第七条红十字作为?;ば员曛臼褂檬?,不得在标志上添加任何内容。

  红十字作为?;ば员曛臼褂檬?,用在旗帜上的,红十字不得触及旗帜的边缘;用在臂章上的,红十字应当置于臂章的中间部位;用在建筑物上的,红十字应当置于建筑物顶部的明显部位。

  红十字作为?;ば员曛臼褂檬保Φ痹诰】赡茉兜牡胤交蛘卟煌姆较虻靡员嫒?;在夜间或者能见度低时,应当以灯光照明或者用发光物装饰。

  第八条在武装冲突中,下列人员可以使用保护性红十字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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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军用的和民用的医务运输工具上的医务人员和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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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在武装冲突中,下列机构或者组织及其处所、物品、医务运输工具可以使用保护性红十字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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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使用?;ば院焓直曛镜娜嗽保匦胨嫔硇晒裨夯蛘咧醒刖挛被崾谌ǖ牟棵徘┓⒌纳矸葜っ?。

  第十一条武装力量医疗机构的人员、处所及其物品、医务运输工具,和平时期可以使用保护性红十字标志作为标记。

  第三章   红十字标志的标明性使用

  第十二条红十字标志的标明性使用,是指对与红十字活动有关的人或者物的标示。

  第十三条红十字作为标明性标志使用时,在红十字下方必须伴以红十字会的名称或者名称缩写,并不得将红十字置于建筑物顶部。

  红十字会的工作人员、会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履行职责时,应当佩带标有红十字的小尺寸臂章;不履行职责时,可以佩带标有红十字的小尺寸胸针或者胸章。

  第十四条下列人员可以使用标明性红十字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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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红十字青少年会员。

  第十五条下列场所可以使用标明性红十字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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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下列物品、运输工具可以使用标明性红十字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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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ǘ┖焓只岬挠∷⑵贰⑿?;

 ?。ㄈ┖焓只岬木仍?、救护物资及运输工具。

  第十七条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以外需要使用标明性红十字标志的,由红十字会总会批准。

  第四章    红十字标志的禁止使用

  第十八条红十字标志不得用于:

  (一)商标或者商业性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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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ㄈ┮┑?、兽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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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公司的标志;

  (六)工程设计、产品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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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红十字会有权予以劝阻,并要求其停止使用;拒绝停止使用的,红十字会可以提请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使用:

 ?。ㄒ唬┖焓只岬墓ぷ魅嗽薄⒒嵩?、红十字青少年会员以外的人员使用标明性红十字标志的;

  (二)非红十字会使用的建筑物及其他场所使用标明性红十字标志的;

  (三)非红十字会的医疗机构使用标明性红十字标志的;

  (四)不属于红十字会的物品、运输工具等使用标明性红十字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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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擅自使用红十字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使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

  第二十一条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蛘咦肪啃淌略鹑?。

  第二十二条武装力量中的组织和人员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由军队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有关红十字标志?;ば允褂玫墓娑ㄎ淳∈乱耍勒杖漳谕吖技捌涓郊右槎ㄊ榈挠泄毓娑ㄖ葱?。

  前款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公约和议定书。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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