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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日期:2013-02-17 16:34 来源:宜昌市红十字会
责任编辑:市红十字会阅读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保障红十字志愿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以下简称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以下简称标志使用办法)和《中国红十字章程》(以下简称章程)有关规定,以《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为依据,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红十字会志愿服务是指:由各级红十字会组织、红十字志愿者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无偿人道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在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登记注册,参加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不以获得报酬为目的,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能和资源,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人道服务或者协助红十字会工作的中国公民和海外人士,统称为红十字志愿者。
    不足18岁的青少年参加红十字志愿服务,应征得监护人同意。
    志愿服务时间每年累计达到20小时的志愿者,经申请批准后成为注册红十字志愿者。
    第四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是各级红十字会组建和领导,由红十字志愿者组成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
    第五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基地是指志愿实践红十字志愿服务的场所。
    第六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重点组建应急救援、健康关怀、人道救助、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捐献、宣传无偿献血、宣传预防艾滋病、红十字精神传播、筹资劝募、海外服务等十个方面志愿服务队;鼓励在学校、社区、乡村,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工作领域,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建立红十字志愿服务队伍;鼓励和支持组建其它领域和形式具有红十字特色的志愿服务队伍。
   
   
第二章 组 织
第七条 省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成员(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由省红十字会、市州红十字会有关人员及红十字志愿者等组成,遵照《湖北省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职责》(附件一)开展工作,负责对全省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统筹规划、指导、监督和检查。
    省红十字志愿服务队,下设应急救援(职责为人道应急救助救援和普及初级卫生救护培训服务等)、生命健教(职责为心理咨询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文艺宣传等)、捐献造血干细胞和无偿献血、社会募捐等分队,并共同承担红十字精神传播、筹资劝募、社会服务等义务,具体实施湖北省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制定的各项决策方案和计划,由省红十字会直接领导。
    省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名、秘书长一名。秘书长兼红十字服务队队长。
    省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省红十字会事业发展部,省红十字志愿服务队队部设在省红十字会事业发展部。
    第八条 市州县区各级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红十字会。
    第九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基地建设要依托社会各类资源,在凸显红十字特色的基础上,加大社会的参与面和覆盖面。
    第十条 各级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要根据服务对象的需求,向志愿者发布信息,提供服务岗位,落实好相关的保障措施。提倡具有相同服务意向和志趣爱好的志愿者,在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的指导下,组成相应领域的志愿服务队,独立自主地开展服务工作。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一条 招募。组织招募红十字志愿者,应当明确招募对象和任务,公布志愿服务项目和志愿者的条件、数量和服务内容等,并对在志愿服务过得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作必要告知和说明。招募通知可通过媒体、网络和其他有效方式发布。
    第十二条 登记注册。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做好志愿者的登记注册工作(附件二)。
    参加过各级红十字会或由各级红十字会团体会员单位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的个人,由团体会员单位填写《湖北省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统计表》(附件三),对相关个人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情况进行统计登记,个人填写《湖北省红十字志愿者登记表》(附件四),在所在地县级以上红十字会集体登记备案为普通红十字志愿者。
    未参加过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的个人,如申请加入红十字志愿者的,在所在地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填写《湖北省红十字志愿者登记表》(附件四),并参加至少一次志愿服务活动后,即可登记备案为普通红十字志愿者。
    志愿服务时间每年累计达到20小时的红十字志愿者,向所在地县级红十字会或通过红十字会网站申请注册,经过初级培训考核,由县级以上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批准,成为注册红十字志愿者,配发全国统一的中国红十字志愿者证、红十字志愿服务卡和服饰,在志愿服务活动中佩带使用。
    志愿者的统计工作,由各级红十字会组织负责。
    红十字志愿者因学习、工作、生活等变化需要迁移、调动时,原驻地和迁入地红十字会要办理转出(入)手续。
    第十三条 红十字志愿者的权利。
    (一)获得红十字志愿服务的相关信息;
    (二)获得红十字志愿服务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三)获得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教育和培训;
    (四)对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有退出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的自由;
    (六)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十四条 红十字志愿者的义务。
    (一)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志愿提供人道服务,不计报酬;
    (二)遵循红十字运动宗旨,积极参与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
    (三)履行志愿服务承诺,自觉维护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形象;
    (四)?;ぴ谥驹阜窕疃讨谢裣さ乃艘郊捌渌婪ū;さ男畔ⅲ跃跷し穸韵蟮暮戏ㄈㄒ?;
    (五)正确使用红十字志愿者标识,妥善保管志愿证;
    (六)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营利或其它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十五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经费。
    (一)申请政府的财政支持;
    (二)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
    (三)红十字志愿服务对象的资助;
    (四)红十字志愿者的资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红十字志愿服务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应当公开,并依法接受有关部门和志愿者监督,任何组织与个人不得挪用志愿服务的经费。
    第十六条 红十字志愿者的注销。凡具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红十字志愿者,将由所在地红十字会志愿服务组织注销其志愿者资格,并报上级红十字会备案。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章程和本实施细则;
    (二)未履行志愿服务义务,利用志愿者的身份从事营利或非法活动;
    (三)向所在地红十字会申请自愿退出。
    第十七条 红十字志愿者的日常管理。
    (一)红十字志愿者在参加志愿服务时,要统一配发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卡和服饰,并随身携带红十字志愿者证;在提供服务后,由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在中国红十字志愿者证上登记志愿服务内容、时间等并盖章,服务时间以小时为计量单位。
    鼓励各级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开展星级评定工作。
    (二)各级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应建立志愿服务的登记注册管理制度,健全志愿服务档案管理系统,逐步实现网上登记和管理,促进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三)各级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可定期或在重大活动时,组织志愿者进行宣誓。
    红十字志愿者誓词:我宣誓,我志愿成为一名中国红十字志愿者,自觉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坚持红十字运动七项基本原则,尽已所能,不计报酬,为帮助他人和服务社会而工作。
    (四)各级红十字会应当主动邀请志愿者骨干,参与红十字会重大活动的研究和决策,充分发挥管理型志愿者和志愿者骨干的作用,积极探索志愿者自我管理的有效途径。
    (五)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之间是自愿、平等的关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要求志愿服务队提供服务。
    (六)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为志愿者安排的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身体条件相适应,与红十字志愿服务项目所要求的知识技能相适应。未经协商,不得安排志愿者从事超出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范围的工作。
    (七)在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由他人给红十字志愿者造成伤害和损失,或红十字志愿者给他人造成伤害和损失,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四章 培训与奖励
第十八条 红十字志愿者培训。红十字志愿者培训分基础培训、专业培训和骨干培训?;∨嘌到滩挠芍泄焓只嶙芑嵬骋槐嘈?,专业培训教材大纲和骨干培训教材大纲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相关业务部门负责编写。省红十字会根据总会专业培训教材大纲和骨干培训教材大纲。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编写培训教材。
    骨干培训和专业培训由同级红十字会负责组织实施。
    基础培训由志愿服务组织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表彰与奖励。省红十字会将按照《湖北省红十字志愿者表彰奖励办法》(附件五),每5年组织一次对全省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五章 保 障
第二十条 需要志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请,告知需要志愿服务事项的完整信息和潜在风险,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应当对志愿服务申请进行审查,及时予以答复,并要求提供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保障措施。不能提供志愿服务的,应当给予说明。
    第二十一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培训和物质、安全保障,在活动组织中要注意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积极探索和建立在红十字志愿服务过程中,为志愿者提供意外事故的保险机制。
   
    附件一:
   
湖北省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职责

    一、湖北省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接受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的专业指导,在湖北省红十字会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宣传、贯彻红十字会法、标志使用办法和章程,传播红十字运动基本知识和国际人道法;
    三、组织、指导全省各级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开展志愿服务工作,定期召开委员会工作会议;
    四、保持与各省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及省内相关单位的密切联系、合作,开展国内外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的交流与合作;
    五、及时总结工作中的经验及存在的问题,收集国内外志愿服务工作的相关信息,结合实际,进行红十字志愿服务理论研究,为科学决策和指导志愿服务工作提供依据;
    六、定期对志愿服务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评估和表彰。
   
    附件二:
   
湖北省红十字志愿者登记注册管理制度

    一、湖北省红十字志愿者登记注册采取属地、工作和业务领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方法。申请参加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的各界人士,可以通过所在地红十字会、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及红十字会网站申请登记。
    二、参加过各级红十字会或由各级红十字会团体会员单位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的个人,由团体会员单位填写《湖北省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统计表》(附件三),对相关个人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情况进行统计登记,个人填写《湖北省红十字志愿者登记表》(附件四),在所在地县级以上红十字会集体登记备案为普通红十字志愿者。
    未经团体单位同意,各级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不得公开团体单位的信息。
    三、未参加过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的个人,如申请加入红十字志愿者的,在所在地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填写《湖北省红十字志愿者登记表》(附件四),并参加至少一次志愿服务活动后,即可登记备案为普通红十字志愿者。
    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各级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不得公开志愿者个人信息。
    志愿服务时间每年累计达到20小时的红十字志愿者,向所在地县级红十字会或通过红十字会网站申请注册,经过初级培训考核,由县级以上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批准,成为注册红十字志愿者,配发全国统一的中国红十字志愿者证、红十字志愿服务卡和服饰,在志愿服务活动中佩带使用。
    志愿者的统计工作,由各级红十字会组织负责。
    四、中国红十字志愿者证用于记录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的时间、内容和所获志愿服务荣誉。中国红十字志愿者证由中国红十字会统一制作,由县级以上红十字会颁发,全国通用。红十字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后,红十字会相关部门应在其证书上签名登记,作为志愿者考核、奖励的依据。
    五、为便于全国红十字志愿者的统一管理,志愿者登记后即获得全国统一使用的登记号。登记号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统一制定编制规则,并由相关工作和业务领域部门进行管理,每名志愿者的登记号永久使用。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违法等情况而取消登记志愿者资格的,应注销其登记号,被注销号码原则上不得重新使用。
    六、各级红十字会应逐步实现志愿者网上登记,减少管理程序,使志愿服务工作更加信息和科学化。
    七、志愿者可根据自身的专长、爱好选择服务项目,并编入相关业务领域部门进行管理。各级红十字会对新加入的志愿者进行专业技能培训时,对于专业技能要求高的服务项目经培训后达不到要求,应允许志愿者重新选择其它服务项目。
   
    附件三:
   
湖北省红十字志愿者表彰奖励办法
一、湖北省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根据志愿者服务时间和贡献,设立一星至五星级志愿者奖励和终生志愿者奖励。志愿服务时间超过十年且累计时间超过1500小时、或累计时间超过3000小时的人员为终生志愿者,省红十字会将报请中国红十字总会颁发红十字勋章。
    根据《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志愿者每年的服务时间基数为120小时(15个工作日)。
    二、志愿者晋级原则。
    1、每年达到有服务时间基数的志愿者,按照逐年晋级方式给予晋级;
    2、但在短期内投入大量时间参与志愿服务的志愿者,按照时间晋级方式给予晋级;
    3、参与志愿服务时间多年,但因各种原因无法每年达到所要求的晋级服务时限,对多年的服务时间予以累计,按照累计晋级方式给予晋级。
    4、逐年晋级、时间晋级和累计晋级均以晋级计算公式为基础计算。
    三、晋级计算公式
    一星级:120小时;
    二星级:一星级+120小时=240小时;
    三星级:二星级+120小时=360小时;
    四星级:三星级+120小时=480小时;
    五星级:四星级+120小时=600小时。
    四、晋级程序。由县级以上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提交晋级名单,附志愿服务记录和证书,地市级以上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审核并发放星级证章。省红十字会报请中国红十字总会颁发五星级获奖人员奖章和终生志愿者的红十字勋章。
    五、表彰制度。省红十字会将每5年对全省志愿服务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志愿者团体和个人进行一次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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