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红十字会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目的
1.2 工作原则
1.3 编制依据
1.4 适用范围
2 组织体系及职责任务
2.1 应急领导及指挥机构
2.2 应急执行机构及职责任务
3 预警预报
3.1 预防预警信息
3.2 预防预警行动
4 应急响应
4.1 灾害分级及响应
4.2 信息报送和处理
4.3 救助热线
4.4 指挥和协调
4.5 紧急处置
4.6 救护和医疗
4.7社会力量动员和参与
4.8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的调查分析及救助工作检查评估
4.9信息发布
5 后期处置
5.1灾后重建
5.2监督与审计
6 应急保障
6.1 通讯与信息保障
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3宣传与培训
6.4 群众的安全防护
7 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7.2责任与奖惩
7.3制定与实施
1 总则
1.1目的
为建立和完善宜昌市红十字系统灾害救助应急体系,提高灾害应急反应能力和救灾工作整体水平,更好地开展人道主义救助工作,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宜昌市红十字会救灾工作作为政府救灾工作的补充,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在湖北省红十字会的指导下,坚持国际红十字运动“人道、独立、公正、中立、志愿、普遍、统一”的七项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所赋予的职责,最大限度的组织社会资源,协助政府为受损害群体提供更多的人道主义救助。
1.3编制依据
依据《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国红十字会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救助规则》、《湖北省红十字会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宜昌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救灾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编制本预案。
1.4适用范围
凡在我市发生的洪涝、干旱灾害,暴雨(雪)、冰雹、大风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
2 组织体系及职责任务
2.1应急领导及指挥机构
2.1.1应急领导机构
成立宜昌市红十字会应急领导小组,由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和办公室主任组成,在发生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时,统一组织协调,全面实施应急管理和指挥工作。
2.1.2应急指挥机构
宜昌市红十字会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是宜昌市红十字会应急工作的应急指挥机构。
2.1.3应急办事机构
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宜昌市红十字会应急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是宜昌市红十字会应急工作的办事机构。应急办的日常工作由市红十字会机关负责。
应急办工作职责:
⑴在应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实施市红十字系统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⑵负责建立和完善市红十字系统应对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响应、处置、保障、善后处置等工作机制。
⑶负责市红十字系统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指挥保障、信息、技术以及基本救援队伍建设;督促检查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⑷组织协调有关应对突发事件的演练和培训工作。
⑸负责修订并不断完善《宜昌市红十字会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2.2应急执行机构及职责任务
市红十字会机关、各县市(区)红十字会为应急执行机构。
市红十字会机关:负责组织协调具体的救灾工作;根据相关信息拟定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救助方案;及时收集、掌握灾情信息,组织灾情考察,对救助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总结,对重大救助个案进行评估分析;协调国内外捐赠的救助款物的管理,拟定分配计划。统计接收捐赠款物数额等信息,通报救助情况;按照救灾物资采购计划,完成救灾物资的招标、采购任务;负责救助款项的管理和拨付;负责接收各种渠道的捐款;组织、协调接受财务审计工作。按照市政府统一宣传口径,负责拟定灾害救助的宣传方案,组织救灾活动的宣传报道工作和新闻发布(通报),公布信息图片和募捐情况;组织开展救灾募捐、义演、义卖等专题活动;组织红十字会员和志愿工作者参加救援活动。
各县、市(区)红十字会:根据市红十字会应急预案编制本级红十字会应急预案,并报市红十字会应急办备案;成立本级红十字会救灾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指挥本级红十字会做好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及时汇总本级灾情数据、并向当地政府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做好救助物资的接收、管理及发放工作。
宜昌市红十字会备灾救灾中心:做好救灾物资的仓储工作,按要求及时完成救灾物资的接收、调拨、转运和分发工作,及时更新库存数据。
3 预警预报
3.1预防预警信息
各县、市(区)红十字会负责向同级政府应急办及相关部门收集本地区灾害信息并及时将灾情逐级报送市红十字会,报送方式为红十字会系统使用的灾情报表。达到预案启动条件时,各级红十字会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值班电话、传真机24小时开通,确保联系畅通。
3.2预防预警行动
及时与市应急办、市民政局、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气象、地震等相关部门联系与合作,掌握本市灾情发展趋势,及时向省红十字会发出呼吁。对重点灾害多发区做到及时检查、重点呼吁,做好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救助的物资准备工作。
4 应急响应
4.1灾害分级及响应
根据自身开展救助工作的能力、灾害事件严重程度和社会影响,将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及其响应分为以下四级:
4.1.1特别重大灾害及响应(一级响应)
⑴全市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全市受灾人口500,000人以上,因灾死亡4人以上,受伤40人以上,紧急转移安置30,000人以上,毁田面积5,000公顷以上,倒塌房屋10,000间以上。当灾情达到上述界定中的三项指标时,即启动响应。
⑵局部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县、市(区)受灾人口100,000以上(或200,000以下人口的县、市、区受灾人口占本县、市、区人口比例大于30%),因灾死亡3人以上,受伤20人以上,紧急转移安置10,000人以上,倒塌房屋5,000间以上。当灾情达到上述界定中的三项指标(其中因灾死亡、转移安置、倒塌房屋三个指标必须达到其一)时,即启动响应。
⑶按调度权限,由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部决定启用我市境内分蓄洪区,需转移安置10,000人以上。
⑷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5人以上人员死亡或紧急转移安置群众10,000人以上或房屋倒塌和严重损坏5,000间以上。
⑸其它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遭受威胁、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特别重大灾情发生时,市红十字会及时与市政府救灾指挥部保持工作联系,迅速向省红十字会报告灾情,吁请上级红十字会救灾考察组赴灾区进行实地考察。争取通过总会发布国内、境外救助呼吁,寻求国内、境外红十字会对开展救助工作的支持,积极开展社会募捐活动,最大限度地救助受灾群众。
会领导参与救灾考察组赴灾区了解灾情并决定进入一级响应,市红十字会应急办公室根据灾情情况,向市红十字会应急领导小组提出相应响应建议和救助计划,与所在县、市(区)红十字会商讨救助方案,及时调拨备灾物资,并通过所在县、市(区)红十字会对受灾群众实施救助,同时向省红十字会、市政府救灾指挥部汇报市红十字会开展救助工作情况。
4.1.2重大灾害及响应(二级响应):
⑴全市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全市受灾人口300,000人以上,因灾死亡3人以上,受伤25人以上,紧急转移安置10,000-30,000人以上,毁田面积3,000公顷以上,倒塌房屋5,000间以上。当灾情达到上述界定中的三项指标时,即启动响应。
⑵局部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县、市(区)受灾人口80,000人以上(或200,000以下人口的县、市、区受灾人口占本县、市、区人口比例大于20%),因灾死亡2人以上,受伤15人以上,紧急转移安置5,000-10,000人以上,倒塌房屋3,000间以上。当灾情达到上述界定中的三项指标(其中因灾死亡、转移安置、倒塌房屋三个指标必须达到其一)时,即启动响应。
⑶按调度权限,由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部决定启用我市境内分蓄洪区,需转移安置5,000人以上。
⑷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2人以上人员死亡或紧急转移安置群众5,000人以上或房屋倒塌和严重损坏3,000间以上。
⑸其它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遭受威胁、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重大灾情发生时,市红十字会迅速向省红十字会报告灾情,争取援助,吁请上级红十字会救灾考察组赴灾区进行实地考察。同时,向市内社会各界及兄弟红十字会发出救助呼吁,开展社会募捐活动,救助受灾群众。
会领导参与救灾考察组赴灾区了解灾情并决定进入二级响应,市红十字会应急办公室根据灾情情况,向市红十字会应急领导小组提出相应响应建议和救助计划,与所在县、市(区)红十字会商讨救助方案,及时调拨备灾物资,并通过所在县、市(区)红十字会对受灾群众实施救助,同时向省红十字会、市政府救灾指挥部汇报市红十字会开展救助工作情况。
4.1.3较大灾害及响应(三级响应)
⑴全市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全市受灾人口150,000人以上,因灾死亡1人以上,受伤15人以上,紧急转移安置5,000-10,000人以上,毁田面积600公顷以上,倒塌房屋600间以上。当灾情达到上述界定中的三项指标时,即启动响应。
⑵局部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县、市(区)受灾人口60,000人以上(或200,000以下人口的县、市、区受灾人口占本县、市、区人口比例大于10%),因灾死亡1人以上,受伤12人以上,紧急转移安置3,000-5,000人以上,倒塌房屋500间以上。当灾情达到上述界定中的三项指标(其中因灾死亡、转移安置、倒塌房屋三个指标必须达到其一)时,即启动响应。
⑶按调度权限,由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部决定启用我市境内分蓄洪区,需转移安置2,000人以上。
⑷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1人以上人员死亡或紧急转移安置群众2,000人以上或房屋倒塌和严重损坏500间以上。
⑸其它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遭受威胁、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较大灾害发生时,会领导参与救灾考察组赴灾区了解灾情并决定进入三级响应,市红十字会及时向省红十字会报告灾情,争取援助。市红十字会应急办根据灾情情况,向市红十字会应急领导小组提出相应响应建议和救助计划,与所在县、市(区)红十字会商讨救助方案,及时调拨备灾物资,并通过所在县、市(区)红十字会对受灾群众实施救助,同时向省红十字会、市政府救灾指挥部汇报市红十字会开展救助工作情况。
4.1.4一般灾害及响应(四级响应)
⑴全市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全市受灾人口80,000人以上,因灾死亡1人以上,受伤8人以上,紧急转移安置3,000-5,000人以上,毁田面积300公顷以上,倒塌房屋60间以上。当灾情达到上述界定中的三项指标时,即启动预案。
⑵局部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县、市(区)受灾人口40,000人以上(或200,000以下人口的县、市、区受灾人口占本县、市、区人口比例大于5%),因灾死亡1人以上,受伤4人以上,紧急转移安置1,000-3,000人以上,倒塌房屋60间以上。当灾情达到上述界定中的三项指标(其中因灾死亡、转移安置、倒塌房屋三个指标必须达到其一)时,即启动响应。
⑶按调度权限,由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部决定启用我市境内分蓄洪区,需转移安置4,000人以上。
⑷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人员伤亡或紧急转移安置群众4,000人以上或房屋倒塌和严重损坏200间以上。
⑸其它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遭受威胁、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一般灾害发生时,市红十字会应急领导小组决定进入四级响应,并视情况向灾区派出救灾工作组,市红十字会综合全市灾情向省红十字会上报,争取援助。市红十字会应急办公室根据灾情情况,向市红十字会应急领导小组提出相应响应建议和救助计划,及时调拨备灾物资,通过所在县、市(区)红十字会对受灾群众实施救助。
4.2信息报送和处理
4.2.1报送内容:⑴灾情信息包括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数、受伤人数、转移安置人数、房屋倒损情况、毁田面积、经济损失等,并附媒体报道和图像资料;⑵自救情况包括当地政府、红十字会及其他社团在灾害发生后开展的自救工作;⑶救助需求,除当地政府、红十字会及其他社团已解决的问题外,灾区的救助工作还需要上级红十字会给予的援助。
4.2.2报送渠道:灾情信息要求逐级上报,市红十字会只接受县、市(区)级红十字会上报的灾情,灾情报告以报表为主。
4.2.3报送时间要求:《中国红十字会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救助规则》明确规定,首期灾情报告应及时报送,一般不得超过48小时。
4.2.4信息处理:县、市(区)红十字会将灾情信息报送至市红十字会,市红十字会负责及时核实灾情,并根据所报数据评估灾害级别,制定紧急救助方案,报市红十字会应急领导小组审批执行。
4.3救助热线
紧急救助热线电话:0717-6564285
4.4指挥和协调
全市红十字系统救助工作的指挥权在市红十字会应急领导小组,现场救助工作的指挥由受灾县、市(区)红十字会负责。
4.5紧急处置
4.5.1开通24小时救助热线值班,畅通信息渠道。
4.5.2向灾区或事发地调拨救灾物资或紧急救灾备用金,派出紧急救援队。
4.5.3赴灾区或事发地考察灾情。
4.6救护和医疗
市红十字会根据灾害严重程度,及时协同相关部门组建并派遣市红十字会紧急医疗救援队,开展现场救助工作。
4.7社会力量动员和参与
做好红十字会的宣传工作,扩大红十字会的社会影响,促进全社会对红十字救助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按照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程度,启动不同范围的救助募捐活动。组织红十字会会员、志愿工作者积极参与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的救助活动。
4.8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的调查分析及救助工作检查评估
市红十字会应急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各部门开展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的调查分析及救助工作绩效检查评估,针对结果作出相应处置决定,并上报省红十字会、市政府救灾指挥部。
4.9 信息发布
4.9.1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正确导向的原则,严格按照《宜昌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4.9.2信息发布的内容包括:救灾动态及成效、社会募集款物及使用情况、下一步安排及需要说明的问题。
4.9.3信息发布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发布等形式。
4.9.4涉及灾情、汛情及其他公共突发事件的损失情况,应送相关部门审核。
4.9.5接受外国记者及港澳台记者采访,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办理。外国记者赴灾区采访报道,由市外办统一归口管理。
5 后期处置
5.1灾后重建
在条件和资源允许的情况下,协助政府参与灾害与突发事件后的恢复、重建工作。
5.2监督与审计
对所接收的救灾款物严格管理,尊重捐赠者意愿,做到专款专用,并及时向捐赠者反馈信息,定期向当地新闻媒体公布救灾款物的接收和发放情况,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审计,各级红十字会配合审计部门及审计机构的工作,同时接受社会监督。
6 应急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红十字会要完善救灾通讯和网络系统,确保紧急情况下的协同运作。
6.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现场救援保障:救灾工作是各级红十字会的首要任务;各级备灾救灾中心(仓库)储备一定数量的救灾物资,包括帐篷、棉被、衣服、净水剂、消杀药及社会募集的物资等。
6.2.2应急队伍保障:应急队伍由各级红十字会、红十字会医疗救援机构以及红十字会会员、志愿工作者等组成。
6.2.3交通运输保障:各级红十字会要建立长期联系的较稳定的运输队伍,确保救灾物资及时、安全到达灾区。救灾物资运输费用由按《中国红十字会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救助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向当地政府申请补助。
6.2.4医疗卫生保障:医护人员来源于参加红十字会的团体会员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的无偿志愿服务;医疗药品、器械主要来源于社会捐赠。
6.2.5物资保障:⑴市红十字会的救灾物资储备,在年度预算时作为救灾项目专项经费预算,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纳入预算,按照政府采购程序组织采购;⑵争取上级红十字会的物资援助;⑶通过开展社会募捐筹集救灾物资。
6.2.6经费保障:救灾资金主要来源于社会捐赠、政府投入、红十字救助金等。
6.2.7社会动员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开展募捐,招募志愿工作者投入救援工作。
6.2.8紧急避难场所保障:红十字会提供紧急救灾帐篷等物资,为受灾群众提供紧急避难场所。
6.3宣传与培训
大力宣传红十字会法和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在群众中普及初级卫生救护知识;组织各县、市(区)红十字会开展备灾救灾项目交流、学习活动。加强对红十字会救灾干部和灾害多发地区群众的救助知识培训,提升各级红十字会的综合救助能力。
6.4群众的安全防护
各级红十字会广泛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培训,在群众中普及自救互救知识和防灾避险常识。
7 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红十字会应急领导小组结合救灾工作适时对预案实施情况进行评审及修订,并报省红十字会、市政府预案办备案。
7.2责任与奖惩
根据红十字会系统先进集体及先进个人表彰奖励办法,对在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市红十字会将予以表彰或奖励;对在救灾工作中失职、渎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的,予以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国家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3制定与实施
7.3.1本预案由市红十字会制订,并负责解释和修订。
7.3.2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